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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程)(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11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幢**单元**室,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幢**室**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36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湖北路鲁刀王足疗店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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