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朝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9 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防止鸟啄食自己承包的葡萄园内葡萄,便购买鸟网将葡萄园围住。2020 年3月16 日,经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森林公安民警现场勘验,王某某葡萄园鸟网上捕获有名称野生鸟死体四十五只,另有******体因风化太严重无法辨认,共七十一只野生鸟死体。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悔过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为了防止葡萄被鸟啄食而架设鸟笼,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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