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单位及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间房派出所管内,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非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高家窝堡屯内一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距沅呈路口约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4.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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