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李述霞到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路**路交汇西北角张玉经营的理发店内找张玉,因张玉不在,二人与店内的岳某某发生口角,并进而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与岳某某厮打过程中致岳某某左腰部软组织挫伤、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李述霞在厮打中被岳某某殴打致轻微伤。2020年1月12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岳某某13000元,岳某某对其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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