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层**号(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里**号**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5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路**中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8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84.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为84.3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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