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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羽飞)(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中专,1983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华龙区黄河路派出所,住址:华龙区胜利西路249号院**号楼*单元**,居民身份证编号:4109011983102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8月28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4时41分许,王某某驾驶豫JHH113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胜利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乐街交叉口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的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拨打了110和120,并及时抢救伤者,后与对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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