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7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2003年开始开出租车,2018年遇见张某某,经张某某本人介绍得知了张某某在汉台城区组织小姐卖淫、可以给介绍嫖客的**提成的消息。2018年底,王某某在拉乘客的过程中,因乘客想嫖娼,宋某某便将嫖客拉到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陕西信合银行门口路边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安排嫖客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了张某某给其的介绍提成费用。自此,宋某某为获取提成收入,共计4次介绍6名嫖客给张某某,收取张某某的提成费用600元。其中,经电子取证,张某某给其微信转账****,合计6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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