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70********,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永仁县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2月7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镇**村委**组**号。
辩护人:孙某某,云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期间,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下面房二楼房间天花板上掉下一支铜炮枪,该枪系王某某之父生前所藏匿。王某某发现后,明知是枪支,不主动上缴,将该枪存放在房间内,2019年5月21日被永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王某某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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