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委**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乙(已判决)、姜某甲(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组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王某丙(已起诉)、项某某(不起诉)、陆某某(不起诉)、周某某(不起诉)、姜某乙(不起诉)、陈某某(不起诉)、张某某(不起诉)、王某丁(不起诉)等人,经事先合谋,以拨打酒店内线电话、冒充与会人员身份的方式诱骗与会人员打麻将,隐瞒双方并非平等打牌的事实,以相互配合的方式赢得牌局,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2018年4月18日晚上,上述人员经共同预谋至本市拱墅区海外海皇冠大酒店实施诈骗行为。由王某丙开房,姜某甲及王某丁拨打内线电话约人。后姜某甲、王某乙等人分别安排项某某、周某某、姜某乙以上述方式与被害人王某戊惠打麻将,安排陆某某、陈某某、王某丙与被害人龚某某打麻将,骗得被害人王某戊惠人民币6 500元、龚某某人民币7 600元,合计人民币14 100元。期间,张某某以其中一人朋友的身份进入棋牌室并借钱给两名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上述人员一同到达酒店实施上述行为,并等候王某乙安排。
同年5月24日,陈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戊、龚某某分别退赔人民币6 500元和人民币7 800元,并取得两人谅解。
2019年8月17日,民警经侦查后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相关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戊、龚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同案人员王某乙、姜某甲、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鉴于其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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