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若会)(公开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4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赣******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222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281公里+350米**镇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行人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

经吉安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