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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蒲林)(公开版)_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5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蒲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蒲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餐馆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后经山西省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王某甲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油条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119mg/kg)。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说服教育确有悔罪表现情节,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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