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5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蒲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蒲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接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县**餐馆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后经山西省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王某甲生产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油条内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119mg/kg)。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说服教育确有悔罪表现情节,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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