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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贵垚)(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21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傍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旅顺口区***2号**食杂店旁边的木箱内将一快递包裹盗走,内有一部VIVOX27手机。经鉴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373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赔偿谅解协议书;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大旅价认刑【2020】13号;

6.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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