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又名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方城县新裕自来水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城关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现其丈夫张某某的车停在方城县释之街道办事处吴府龙城小区内,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阴某某,让二人帮忙找张某某,阴某某打电话联系朋友胡某某,胡某某又喊着同事舒某某、侯某某到达吴府龙城,发现张某某在吴府龙城小区**号楼**室李某某家后,王某某、王某某、阴某某敲开房门,王某某用脚踹开张某某的卧室门,发现张某某只穿内裤在屋内,王某某用拳将张某某打倒在地,随后王某某、王某某、阴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王某某、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王某某、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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