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辽宁**(大连)律师事务所,孙某某。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3日0时43分时许,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0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甸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仪检测为8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3.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