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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超)(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4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商城**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虎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濉溪县**路县委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王某某醉酒驾驶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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