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街**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23时48分许,酒后驾驶辽B****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沙河口区中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海公园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3.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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