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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辉祥)(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住宁阳县鹤山镇**村**号。2019年09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40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鲁******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汶上县**镇白石园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9月3日,王某某接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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