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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迪)(公开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77********,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辽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沈阳市大东区**街向南行驶至**路右转,沿桥下行驶至天后宫路同泽中学门前由东向西方向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抽取。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29.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查询记录、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王某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王某指认抓获现场照片、王某指认饮酒地点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辽A*****号汽车卡口信息及电子地图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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