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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重阳)(公开版)_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汝阳县**大道**巷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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