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C****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汝阳县**大道**巷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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