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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金广)(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崆峒区**路**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时35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5号灰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大秦乡街道行驶至本区广成路广成桥南口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依法查获。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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