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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金星)(公开版)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街道**村**路**号,现住邹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邹城市峄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兴路路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叔和医院抽取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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