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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金芳)(公开版)_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202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西地镇,现住昌吉市****小区**号楼三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9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委托一张姓男子(已去世)通过向奇台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交虚假的城镇户籍和工作经历材料,补缴参保费用39317.72元后,骗领国家政策性养老保险待遇。自2015年7月开始累积领取养老保险金45555.51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缴其骗领的养老保险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主观目的、社会危害后果、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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