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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鑫)(公开版)_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镇*大道*号,住延津县*镇*大道*号。因赌博,于2018年*月*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延津县*镇*大道东段路北自家开设棋牌室,组织人员以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注是10元、20元、30元。2020年4月份,延津县公安局民警对该棋牌室进行查处,并当场查获王某甲、孙某某、李某某等参赌人员。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开设棋牌室两个月以来抽头渔利7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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