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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银宝)(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银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14时25分,王某某驾驶辽P0465H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喜丰路新的南郡北侧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王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108号鉴定文书检验结果:从送检的王银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29mg/100ml,王某某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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