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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锁魁)(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6092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案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C2****小轿车沿本市金台区引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引渭路上塬路路口时,被交警拦停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3 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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