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4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住北票市**街**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29至8月1日,先后四次盗取北票市新泷家水果超市放置在后院厢货车后备箱里的废旧纸壳,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其最后一次盗窃废旧纸壳价值13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芳
检察官助理:王伟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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