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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阳)(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楼**。系辽A****8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时4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辽A****8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酒精)检测,其酒精成分含量为12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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