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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震)(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汉族,**文化程度,现家住**新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村,系村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0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醉酒后驾驶陕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检验结果为:9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辆信息、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违反国家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犯罪嫌疑人王*醉酒程度刚超过醉驾标准、在深夜凌晨人车稀少的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行驶的距离较短,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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