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现住霸州市**镇。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胜芳镇中山新城小区门口超市前与王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王某甲将王某乙打伤,致王某乙左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传唤到案。
2019年11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如下情节: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第三,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上述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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