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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静玉)(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4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小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被害人高某某亲嫂子。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高某某在玉田县玉田镇**小区北排处,因家庭琐事打在一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致高某某左侧第3、4、5、6肋骨骨折。经玉田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高某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高某某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本案的发生因家庭矛盾而引起,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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