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01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奇台县****小区6号楼二单元1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王某,听取了王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和其朋友在奇台县喇嘛湖梁园区路边饮酒,后王某驾驶新B****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奇台县新疆天山电力奇台能源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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