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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飞)(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6时许,王某某的朋友将车开到范县**镇**村洗车台上洗车,然后去理发,车洗完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车开下洗车台停到道路对面,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抽血送至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83mg/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接受教育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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