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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鹏义)(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2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B****6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区大众街勤俭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70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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