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9日,在铜川市耀州区**项目部,**公司经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投资方被害人陈某某因劳务工资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王某某将陈某某鼻子和肋骨打伤。2017年12月11日,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肋骨二处以上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王某某向被害人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2万元整,被害人已收到赔偿款,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并建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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