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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鹏)(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4日23时许,王某醉酒驾驶车号为陕K****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新区第九幼儿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浓度检测,结果为9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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