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村,住稷山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 月19日0 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5.51mg/100ml )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处路段时,被稷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时醉酒程度低,驾驶的机动车系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其他严重交通违法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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