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本区**街**号,系瑞信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2013年5月15日曾因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被调解处理;2014年8月12日因赌博被崇信县公安局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年3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9年9月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2号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南环路行驶至西三里塬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本案王某某虽有4次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因其在民营企业任**职位,为贯彻省院对涉民营企业“少捕慎诉少监禁”宽缓的司法政策,本案不需判处刑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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