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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XX)(公开版)_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未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路**号,现住阜新市太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婴。王某某因考虑未婚生女,担心社会影响不好等诸多原因,于2020年6月14日7时许,将该婴儿遗弃在阜新市新邱区益民公园东北侧长椅上。该婴儿被人发现后报警,送至阜新市福利院。2020年7月14日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将婴儿接回家中抚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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