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贵溪市**坊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0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0时48分,被不起诉人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浙******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新区创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小区处,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后民警将琚某某带至鹰潭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9mg/100ml。2020年11月20日,琚某某经电话告知检测结果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情况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
2.被不起诉人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送检的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9mg/100ml;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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