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现住崇信县芮河嘉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崇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经本人申请,本院决定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崇信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利用自己任协警的职务便利,私自用民警杨某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每条30元的价格查询并出售车辆信息88条,非法获利263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甘某某退缴赃款2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被不起诉人甘**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不起诉。
崇信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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