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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东志)(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男性,1995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建设路**家属院,务工。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饮酒后,于次日驾驶陕A9U5L6的小型客车从油橄榄基地出发驶往文县,途经栈道湾时被交警查获,后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对田某抽血送检后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达127.1mg/100ml,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之一之行为,但田某血液检测酒精含量较低,且属隔夜醉酒驾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田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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