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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丽运)(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77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四区518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保定市徐水区****村同顺加油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仅有柴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汽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汽油。经鉴定,涉案金额8.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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