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性,1977年10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四区518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同顺加油点,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仅有柴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汽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销售汽油。经鉴定,涉案金额8.1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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