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6日、2020年5月11日至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月28日、2020年4月26日至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2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与金某某(另案)驾车将兴仁市巴铃镇登高公司内的废铝渣约360斤盗走。经认定,被盗吕块价值1440元。案发后田某某已退赔了1440元给登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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