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安徽省亳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甲祥、孟飞祥,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上午,在亳州市******,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田某某将刘兰英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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