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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亚军)(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号住府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驾驶陕K****1**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府谷县河滨路煤检站附近路段时,遇到府谷县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某的血样进行血醇检验,检出乙醇,浓度为81.72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明知自己饮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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