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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仁礼)(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田**,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05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朝阳一路肉******,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渭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渭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不起诉人田**,于2019年7月在咸阳市渭城区利用手机微信(微信号:tian175****3190,昵称:寻找幸福),添加了被害人张**的微信(微信号:abc240****818),二人互加好友后,犯罪嫌疑人田**用女性的身份和‘林丽’的名字为掩护,以谈恋爱为名义,以“购买手机、机票和衣服”为由骗取被害人张**2110元。2019年8月13日至8月26日田**以同样的方式对被害人罗**(微信号:wxid-yck0h******yd22)实施诈骗,骗取受害人罗**900元。

本院认为,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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