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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凤旺)(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04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平洛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康县平洛中寨村亲戚雍某某家里喝了一些白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甘KG****)返回平洛镇**村**社家中,行驶至S205线83km+600m处(康县平洛镇中寨桥头),被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望关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田某某当场进行了吹呼吸式酒精检测,后被民警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田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0.01mg/100ml。

认定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1、书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2、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3、鉴定意见: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关于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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