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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田国辉)(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1时许,在德惠市大青咀镇兴隆沟村11社大地里,因点柴火问题,被不起诉人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害人田某乙回家取完片刀又来到地里,二人再次厮打到一起,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手持铁棒将田某乙头部及右侧尺骨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两方达成和解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初愿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乙陈述;

4.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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