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下午1时许,在德惠市大青咀镇兴隆沟村11社大地里,因点柴火问题,被不起诉人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害人田某乙回家取完片刀又来到地里,二人再次厮打到一起,被不起诉人田某甲手持铁棒将田某乙头部及右侧尺骨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两方达成和解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初愿证据如下: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乙陈述;
4.被不起诉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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