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1日12时06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一辆“力之星”牌二轮摩托车沿润镇街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润镇东街中心幼儿园门前附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左某驾驶的红色“新陵”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左某及三轮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6日,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7日,经淳化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左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9月29日,田某某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