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咸阳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被秦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陕D****2号21路公交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秦皇路口向南右转时,与由西向东的行人许某某相撞,致许某某受伤。交通肇事后,田某某为不阻碍交通将肇事车移至**路**地边停放,将伤者送到二一五医院救治。许某某经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秦都交警大队第20191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为田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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